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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 理 规 定
(发布时间2006-09-08 00:00:00 )

1、引入新品牌前期,需要将实物与供应商提供的证件进行核对。主要核对内容:吊牌、实物标识、包装盒、证件上的商标文字、商标图形、生产厂地、生产商、代理商、总经销商等内容必须一致。如有不一致的情况,须供应商提供关联的证件或证明。
2、业务员在核对生产厂地时,除证件方面的审核,还须对实际情况进行咨询,确保证件与实际相符。
3、服饰类供应商新品牌,在现有规定索证内容以外,还需附加品牌该吊牌、实物上的标识的复印件。以便合同管理员对证件的核查。
4、百货化妆品类的商品须提供上海市卫生检测中心、北京预防学科学院、广东省防疫站质检报告。
5、所有进出口品牌供应商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(海关)。
6、进口食品以及卫生用品须提供卫生部审批文件、卫生部检验检疫证明、商检部门的CIQ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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